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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要求宣告高杰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6号 申请人马梽钦,男,200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马新颖,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士华(马梽钦、马新颖的爷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6号
申请人马梽钦,男,200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马新颖,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士华(马梽钦、马新颖的爷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要求宣告高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诉称,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的父亲马超于2009年12月因意外事故坠楼身亡,被申请人高杰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高杰为失踪人。
经查,高杰,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之母。因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之父马超因意外事故坠楼身亡,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之母高杰于2009年12月起下落不明。申请人马梽钦、马新颖现跟随其爷爷马士华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高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高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公告法定期间已满,高杰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杰为失踪人。
审判员  李全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