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34号 原告张亚平,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别川,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张亚平与被告别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平、被告别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平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合不断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别绍萌由被告抚养。 被告别川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属自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亚平与被告别川于2009年自谈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25日生育一子别绍萌。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时而因家务琐事生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出离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所诉,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亚平要求与被告别川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亚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