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关庭所,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140号。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田,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贺军,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该村委秘书 被告贾连章,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百尺乡贾湾村。 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简称下地关村委)、贾连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本田及委托代理人赵贺军,被告贾连章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15日,下地关村委因修“村村通”道路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16000元,后下地关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所有的村试验田120亩承包给原告,用于抵顶其借款,双方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即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43年10月1日止。因村实验田当时有十几家村民承包,直到2013年8月份,原告才与被告下地关村委商议合同履行事宜,下地关村委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关永祥未经村委主任和其他班子成员同意,于2012年7月16日擅自将原告所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给被告贾连章,并进行了公证。原告与被告下地关村委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应为有效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依法撤销被告贾连章与下地关村委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被告贾连章返还原告所承包的土地。 被告下地关村委答辩:村委上一任书记是关永祥,他处理的事我们都不清楚,上一任的村委成员都免完了,我们是2013年8月25日组成的新班子。 被告贾连章答辩:1.本人建场是经依法批准的,不属于违法建场。2.本人与原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齐全,合法合理,与现任下地关村委和原告无关。3.本人建场期间是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6月份,期间并不知道该土地已由原告承包,原告也未曾主张过权利,也未与本人协商过土地争议之事,其状告本人不合乎情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下地关村委因修“村村通”道路急需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后下地关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所有的村实验田120亩承包给原告关庭所,用于折抵借款,2006年2月26日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下地关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甲方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委,乙方关庭所,甲乙双方本着互赢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一事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位于百尺乡下地关村村委试验田3大块计约壹佰贰拾亩(120亩)承包给乙方;二、承包期限为叁拾年(30年),即从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二O四三年十月一日终止,总承包金为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承包期终结,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甲方将土地承包权交由乙方,如乙方不愿承包,甲方可另行安排。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刘双何、关廷堂、关三娃签字并加盖村委印章,乙方关庭所签字,双方签订合同时,因该土地当时有十几家村民承包,直到2013年9月30日才到期。后原告与下地关村委商议合同履行事宜,得知2012年7月16日被告下地关村委与被告贾连章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甲方贾连章、乙方下地关村委法定代表人关永祥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将位于本村村北十一亩土地承包给甲方使用。甲方在此从事生猪养殖或其它副业。二、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毁田取土,但可以修建用于生猪饲养的建筑,如甲方不再从事养殖,可以从事农作物的种植,可以转租。三、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从2011年10月1日至2041年10月1日止。四、年承包金每亩300元,十一亩土地承包费用共9.9万元,自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乙方法定代表人关永祥签字摁印并盖村委印章,甲方贾连章签字摁印,该合同经上蔡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作出(2012)上证民字第077号公证书。贾连章按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承包费,其承包所属下地关村委的11亩土地,恰好在关庭所承保下地关村委120亩土地内,现由被告贾连章对11亩土地进行管理使用,经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被告贾连章在该土地上建了养殖场。 另查明下地关村委与关庭所、贾连章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均未依法登记。2012年3月28日,关永祥同志为下地关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8日,上蔡县公证书以办理公证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后无法补办为由作出(2013)上证撤字第04号,关于对(2012)上证民字第077号公证书得撤销决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关庭所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一份,任免通知及证明、公证撤销决定,被告贾连章与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土地承包金收据、上蔡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申报表、登记表及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下地关村委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贾连章与被告下地关村委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均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的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地关村委与关庭所、连章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而关庭所与下地关村委是在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其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法成立有效,为此,原告关庭所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关庭所要求撤销被告贾连章与被告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法规定,撤销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关庭所并非2012年7月16日贾连章与下地关村委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其要求撤销他人合同,于法无据,为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连章交还土地的诉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合同之外的人返还土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关庭所与被告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关庭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