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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庭所与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刘雪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关庭所,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140号。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田,该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关庭所,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140号。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田,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贺军,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该村委秘书。
被告刘雪峰,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简称下地关村委)、刘雪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庭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被告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本田及委托代理人赵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15日,下地关村委因修“村村通”道路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16000元,后下地关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所有的村试验田120亩承包给原告,用于抵顶其借款,双方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即从2013年10月一日起至2043年10月1日止。因村实验田当时有十几家村民承包,直到2013年8月份,原告才与被告下地关村委商议合同履行事宜,下地关村委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关永祥未经村委主任和其他班子成员同意,于2012年7月16日擅自将原告所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给被告刘雪峰,并进行了公证。原告与被告下地关村委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应为有效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依法撤销被告刘雪峰与下地关村委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被告刘雪峰返还原告所承包的土地。
被告下地关村委答辩:村委上一任书记是关永祥,他处理的事我们都不清楚,上一任的村委成员都免完了,我们是2013年8月25日组成的新班子。
被告刘雪峰答辩:1.被告李雪峰在与下地关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被下地关村委明确告知其承包的土地不存在任何争议,其与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2.原告与被告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原村支部书记刘双河的擅自越权行为,其他村委领导班子并不知情,该协议签订缺少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3.原告关庭所属于非农业户口,住在上蔡县城,并非下地关村委成员,要承包下地关村委的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关庭所与下地关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认定该土地承包协议尚未生效。4.原告关庭所承包土地价格极低,超出了农村承包土地的价格范围,不符合市场行情,涉嫌违法。综上,依法驳回原告关庭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下地关村委因修“村村通”道路急需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后下地关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所有的村实验田120亩承包给原告关庭所,用于折抵借款,于2006年2月26日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下地关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甲方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委,乙方关庭所,甲乙双方本着互赢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一事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位于百尺乡下地关村村委试验田3大块计约壹佰贰拾亩(120亩)承包给乙方;二、承包期限为叁拾年(30年),即从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二O四三年十月一日终止,总承包金为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承包期终结,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甲方将土地承包权交由乙方,如乙方不愿承包,甲方可另行安排。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刘双何、关廷堂、关三娃签字并加盖村委印章,乙方关庭所签字。双方签订合同时,因该土地当时有十几家村民承包,直到2013年9月30日才到期,后原告与下地关村委商议合同履行事宜,得知2012年7月16日被告下地关村委与被告刘雪峰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甲方下地关村委法定代表关永祥、乙方刘雪峰协议约定:“为充分高效地利用土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在依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一、甲方同意将村属土地村东西路北老庄路南43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二、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毁田取土。三、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43年10月1日止。四、年承包金每亩240元,总承包金共计3096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款拾伍万元整,剩余承包金在使用该土地时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关永祥签字并盖村委印章,乙方刘雪峰签字。该合同经上蔡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作出(2012)上证民字第548号公证书。李雪峰按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承包费,其承包所属下地关村委东西路北老庄路南43亩土地,恰好在关庭所承保下地关村委120亩土地内,现由被告李雪峰管理使用。
另查明下地关村委与关庭所、刘雪峰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均未依法登记。2012年3月28日,关永祥同志为下地关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8日,上蔡县公证书以办理公证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后无法补办为由作出(2013)上证撤字第04号,关于对(2012)上证民字第548号公证书得撤销决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关庭所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一份,任免通知及证明、公证撤销决定,被告刘雪峰与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土地承包金收据、借条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关庭所与被告下地关村委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刘雪峰与被告下地关村委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均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的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地关村委与关庭所、刘雪峰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而关庭所与下地关村委是在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其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法成立有效,为此,原告关庭所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关庭所要求撤销被告刘雪峰与被告下地关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法规定,撤销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关庭所并非2012年7月16日刘雪峰与下地关村委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其要求撤销他人合同,于法无据,为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刘雪峰交还土地的诉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合同之外的人返还土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雪峰辩称,原告关庭所并非下地关村委成员,要承包下地关村委的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应当认定未生效。该承包合同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批准为生效条件,为此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关庭所与被告百尺乡下地关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关庭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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