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李晓晖,男,汉族,1984年0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西洪乡朱集村五组。 被告王美娥,女,汉族,1960年03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华陂镇教管站家属院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晓晖、王美娥担保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