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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奎申请执行叶红兵、高国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6-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叶红兵,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平桥区。 被执行人高国斌,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平桥区。 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16-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叶红兵,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平桥区。

被执行人高国斌,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红兵、高国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信仲裁字(2013)第039号裁决书开展执行工作后。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高国斌、叶红兵欠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的200000元款,在协议签订之日偿还10000元,余款19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还清。还清190000元之前,申请执行人徐中奎同意法院向其发放190000元的债权凭证,如二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信仲裁字(2013)第0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徐中奎未得到的190000元款,发放债权凭证,如叶红兵、高国斌不按协议履行时,徐中奎可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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