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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刘涛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3号 罪犯马刘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以(2009)新密刑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3号
罪犯马刘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以(2009)新密刑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刘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止。宣判后,2009年7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刘涛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菜刀等工具窜至新密市西大街青天石河加油站,将员工郑某、钱某捅伤,抢走现金700余元。2009年2月份,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等工具窜至新密市新城医药公司仓库、新华路作案二起,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及现金10800余元。2008年11月份,被告在明知李某的一辆价值5200元摩托车是所盗之物,仍以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罪犯马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刘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刘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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