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谭道北,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道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谭道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二0一O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谭道北入狱以来确有突出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8月间,刘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开封市大南门外等地,使用购买的设备和原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共计973个。该犯等人在明知刘某等人伪造证件、印章的情况下,从事散发办证广告、传递办证人资料及虚假证件,收取购买虚证件费用等活动。 罪犯谭道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 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道北自入狱以来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道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0一O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