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中,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山,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王树中因与被申请人王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树中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树山系亲兄弟,两家分别四口人,加上老父亲,共计九口人,每人分1.78亩责任田,共分得16亩责任田。由于申请人去新疆打工,申请人的责任田转包给被申请人耕种。2014年初老父亲去世,申请人家庭四人地再加上老父亲半个人的地,合计应为8亩,故被申请人应返还给申请人8亩承包地,而不是原二审判决的7亩。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再审审查过程,申请人王树中提交承包户主名为王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王树中家庭承包4人地,共计7.12亩。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均应提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却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一审中申请人王树中诉请被申请人王树山返还其家庭四人责任田,并不包括其父亲的承包地。原二审中,睢县董店乡雷屯村委会证明王树中家有四人6.844亩责任田,由于王树山自认耕种了王树中家7亩承包地,故原二审判决王树山返还王树中家庭承包责任田7亩正确。再审申请中,王树中要求王树山返还其父亲的一半责任田0.89亩,超出了其原一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树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树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