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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树中与被申请人王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中,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中,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山,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王树中因与被申请人王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树中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树山系亲兄弟,两家分别四口人,加上老父亲,共计九口人,每人分1.78亩责任田,共分得16亩责任田。由于申请人去新疆打工,申请人的责任田转包给被申请人耕种。2014年初老父亲去世,申请人家庭四人地再加上老父亲半个人的地,合计应为8亩,故被申请人应返还给申请人8亩承包地,而不是原二审判决的7亩。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再审审查过程,申请人王树中提交承包户主名为王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王树中家庭承包4人地,共计7.12亩。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均应提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却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一审中申请人王树中诉请被申请人王树山返还其家庭四人责任田,并不包括其父亲的承包地。原二审中,睢县董店乡雷屯村委会证明王树中家有四人6.844亩责任田,由于王树山自认耕种了王树中家7亩承包地,故原二审判决王树山返还王树中家庭承包责任田7亩正确。再审申请中,王树中要求王树山返还其父亲的一半责任田0.89亩,超出了其原一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树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树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