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荆军琪,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陈顺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军琪、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三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亿能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