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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军琪、原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荆军琪,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陈顺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军琪、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三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亿能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