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银环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环,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环,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韩道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银环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王银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银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川,被上诉人陈文军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10日,王银环借原告陈文军现金35000元,并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文军现金叁万伍仟元(35000元),王银环,2010年7月10日。陈文军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银环借陈文军现金35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予以确认陈文军要求王银环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陈文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银环辩称虽出具有借条,但陈文军并未将现金交付,其辩解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判决王银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文军现金35000元,驳回陈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王银环负担。
上诉人王银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王银环借陈文军现金3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证人张目光、张国战的证言可以证明,王银环并未向陈文军借款,而是陈文军与第三人合谋欺骗王银环打了借条,然后陈文军将钱交给了第三人,并未交给王银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对王银环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片面的依据借条就认定王银环借陈文军35000元,明显错误,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陈文军的起诉。
被上诉人陈文军答辩称:王银环称陈文军将款项交给了第三人,陈文军并未见到所谓的第三人。如陈文军与第三人合伙欺骗了王银环,王银环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王银环无充足证据推翻其书写的借条,且在陈文军向其催要时也未提出异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王银环的上诉。
根据上诉人王银环及被上诉人陈文军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王银环与陈文军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王银环是否应承担偿还35000元借款的责任。
上诉人王银环在二审提交了一份起诉状,证明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前,王银环就欠陈文军钱,陈文军不可能再借给王银环钱。
被上诉人陈文军在二审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起诉状所涉是劳务纠纷,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该份起诉状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在本案中,王银环承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也认可陈文军实际拿出了现金,其辩称借款被第三人拿走,如系陈文军与第三人合谋对其欺骗,王银环知道第三人的姓名,其应向第三人追要或者撤销借款合同。王银环在事后未采取任何行动,且其在二审中陈述车辆被扣并借钱交罚款的事实与借条能够相互印证,王银环辩称未收到借款与事实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王银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