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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学民与被告方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李学民 被告方振同 原告李学民与被告方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王群峰参加合议,于2014年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李学民
被告方振同
原告李学民与被告方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王群峰参加合议,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振同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学民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方振同向原告李学民借款23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振同归还原告借款23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学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2、欠条一份,证据1、2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
被告方振同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方振同向原告李学民借款23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款条各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方振同向原告李学民借款23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3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振同归还原告李学民借款本金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方振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方振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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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建华
审判员  窦建新
审判员  王群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