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吴学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79号 原告张金凤(聋哑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 被告吴学刘(聋哑人) 潘潇担任手语翻译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吴学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79号
原告张金凤(聋哑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
被告吴学刘(聋哑人)
潘潇担任手语翻译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吴学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窦建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俊峰、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凤及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学刘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潘潇担任手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系聋哑人,1978年6月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吴亚州,现年16岁。但是被告生性脾气爆劣,随意殴打原告,原告是残疾人,成个家庭不容易,本想忍让着过日子,但是被告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历打骂原告,最后,被告用刀将原告身上多处砍伤,至今原告身体疤痕累累,继而,被告抛下原告和儿子,自己离家出走。原、被告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双方缺乏了解,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把原告往死里打,致使双方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被告早已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如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希望。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亚州由原告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经常发生家庭矛盾,被告离家出走10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4、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于1998年11月5日生育一子吴亚州。5、照片一组,证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被告将原告砍伤。
被告吴学刘未应诉答辩。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吴亚州现年16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家庭矛盾,且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砍伤原告后离家出走,至今10年之久,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关健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弱,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分居已十年之久,致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0年之久,故婚生子吴亚州,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吴学刘离婚。
婚生子吴亚州,由原告张金凤抚养。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