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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香谜与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000号 原告孙香谜,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仲嵩、李林,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000号
原告孙香谜,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仲嵩、李林,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孙香谜诉被告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香谜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庄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香谜诉称,2009年8月20日,永城市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原告孙香谜与前夫石某甲离婚,并明确判决其家庭承包土地中的沱河南1.2亩、石楼南路东0.9亩由原告孙香谜耕种、收益,该土地上的树木归原告孙香谜所有。2012年、2013年期间石楼南路东0.9亩土地共赔偿原告土地塌陷补偿款合计1683.45元,2013年该土地被沱河整改项目部征用,又赔偿原告37962.9元土地征用补偿款。沱河南1.2亩土地2012年、2013年期间共赔偿原告塌陷补偿款和土地租金1293.12元。综上,原告以上两块土地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获得各项赔偿款40939.47元,目前该款项已经全部拨付至被告韩庄村委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租地款、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塌陷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共计40939.47元。
被告韩庄村委会未答辩。
原告孙香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1)原告孙香谜与前夫石某甲离婚;(2)女儿石某乙由石某甲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归石某甲所有,石某甲借款18000元,由石某甲偿还;(4)家庭承包土地中的沱河南1.2亩,石楼南路东0.9亩由原告孙香谜耕种、收益,该土地上的树木也归原告孙香谜所有。3、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668号卷宗庭审笔录一份,证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韩庄村委会共代取原告孙香谜沱河南1.2亩、石楼南路东0.9亩两块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征地款等土地收益共计40939.47元。4、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韩庄村委会早在2012年时就知道本案的两块土地的收益权归原告所有。5、(2014)永民初字第2668号卷宗庭审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土地青苗补偿款等款项的事实。
被告韩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孙香谜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认证认为,原告孙香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其举证目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香谜系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石楼东组村民。2009年8月20日,经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其前夫石某甲离婚,该判决第四条明确认定“家庭承包土地中的沱河南1.2亩、石楼南路东0.9亩由原告孙香谜耕种、收益,该土地上的树木归原告孙香谜所有,其余土地及树木归被告石某甲及其女儿所有”。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耕种的0.9亩土地青苗补助款是1683.45元。2013年0.9亩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是37962.9元。原告沱河南1.2亩土地2012年、2013年期间的补助款是1293.12元,以上合计40939.47元。该款拨付至被告韩庄村委会处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有关部门将应当属于原告孙香谜的租地款、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塌陷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共计40939.47元拨付至被告韩庄村委会处,但被告韩庄村委会接收后,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香谜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合计40939.4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永城市高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超
审 判 员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