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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原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平原,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王涛,男,汉族,34岁,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平原,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王涛,男,汉族,34岁,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喜
审 判 员  刘正平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