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平原,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王涛,男,汉族,34岁,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喜 审 判 员 刘正平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