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虞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西环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广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掌传标,经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虞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西环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广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掌传标,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虞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西侧粮食局大门北侧第一层的(由南往北)第五间、第六间门面房(原步森专卖店),买受人杨雨以2234900元的价格竞拍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虞城县融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西侧粮食局大门北侧第一层的(由南往北)第五间、第六间门面房(原步森专卖店)过户至杨雨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亮

审判员  杨维江

审判员  马永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 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