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李斌,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柘城县。 原告李海龙,男,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梦娇,女,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绪领,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24757-0。 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新威,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等诉被告路绪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斌、李海龙、李梦娇撤回对被告路绪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