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保现,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父,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胡味,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母,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胡献伟,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彩锋,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胡献伟之妻。 李某某依据(2014)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某、张保现、胡味、胡献伟、张彩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张保现、胡味、胡献伟、张彩锋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