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豪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两辆型号、牌号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