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0-1号 申请执行人郭好娜,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向民,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好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向民公告送达了(2014)宝民初字第3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11月3日冻结了张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车站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15万元(账户实际金额2万元)。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郭好娜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已和张向民达成协议,张向民同意将冻结在工行宝丰支行的2万元给付郭好娜,张向民已将该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郭好娜,郭好娜申请本院解除对张向民在工行宝丰支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车站分理处帐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连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