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随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改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五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梅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新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英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保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林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丽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书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秀芳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翠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用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兰芹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来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秋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章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麦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记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郁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生。 上诉人陈随生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林等4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随生,被上诉人陈玉林、陈万红等5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