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 被害单位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 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四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张华东,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郭庆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淘宝网上先后注册“品味生活洋酒行”和“KTV洋酒批发商行”两个账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明知其销售的红牌、杰克丹尼等品牌的洋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多次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经审计,2012年8月份至2014年7月份,刘某共销售假冒红牌、杰克丹尼、黑牌等13个经国家注册商标的洋酒,销售金额166813.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产品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淘宝网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晨曦 审 判 员 王尊贤 人民陪审员 崔 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