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青,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芦旭红,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柴爱青申请执行芦旭红、王志军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柴爱青提供被执行人芦旭红、王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柴爱青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芦旭红、王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柴爱青如发现被执行人芦旭红、王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