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荣荣,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庆州,男,1972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超、孙荣荣申请执行张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李超、孙荣荣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超、孙荣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庆州未在我辖区内居住,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林州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