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沿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少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投资担保)申请执行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王建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经开投资担保提供被执行人万丰公司、王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经开投资担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万丰公司、王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王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广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