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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保贵,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保贵,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淇滨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保贵、鹤壁市百乐王食品饮料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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