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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鹤与郑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81号 原告曲鹤,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维东,男,大约37、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鹤与被告郑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曲鹤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郑维东身份信息到公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81号
原告曲鹤,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维东,男,大约37、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鹤与被告郑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曲鹤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郑维东身份信息到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户籍系统信息中无与原告起诉相符被告郑维东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经向公安机关核查没有与原告起诉的被告郑维东相符的信息,且经本院询问原告其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个人信息,故原告曲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曲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凡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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