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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三勇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三勇,男,1971年10月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三勇,男,1971年10月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三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至8月份,孟三勇受张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在许昌市金盾宾馆二楼“天利动漫城”内负责经营管理赌博机器。2013年8月2日晚,公安机关对“天利动漫城”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将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赌博机主机四台、赌资9000余元。

2013年12月4日,孟三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三勇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谢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三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孟三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孟三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三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七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01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永丽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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