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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1600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1600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14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我和原告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结婚。在一起生活6年,生育两个子女,大女儿孙甲(5岁半),儿子孙乙(3岁零4个月)。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常常一言不合就对我大打出手。并且被告于2013年2月参加传销组织,多年积蓄70000元被一花而光。被告于2014年1月回家,但仍不知悔改,打骂原告,经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毫无悔改之意,已经伤透了原告的心,无法原谅被告。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和被告孙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孙甲由我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孙某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
2、如果离婚婚生孩子应当有谁抚养?是否支付子女抚养费?怎样支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范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应举镇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3、户口本一份。原告据上列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9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8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5日生育女孩孙甲,目前随女方范某某生活;2011年4月2日生育男孩孙乙,目前随男方孙某某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务事,经常生气。原告范某某以被告孙某某外出传销生气为由,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又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范某某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婚生男孩孙乙目前随被告孙某某生活,以被告孙某某抚养为宜;婚生女孩孙甲目前随原告范某某生活,以原告范某某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婚生女孩孙甲由原告范某某抚养;婚生男孩孙乙由被告孙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义文
审判员  冯立军
陪审员  陈金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莎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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