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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与张继明、邓红利、王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05号 原告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卢红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清,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继明,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05号
原告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卢红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清,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继明,男,汉族,47岁。
被告邓红利,男,汉族,48岁。
被告王喜明,男,汉族,42岁。
原告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明、邓红利、王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于2014年11月4日、14日分别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文江、被告张继明、邓红利、王喜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来往关系,被告张继明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型材。截止2014年5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15204.5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被告在2014年5月30日支付货款并约定逾期由被告按日支付1‰的违约金,被告邓红利、王喜明为该货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15204.5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日1‰的违约金;2、被告邓红利、王喜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继明辩称,对原告诉状上所写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邓红利、王喜明辩称,对原告诉状上所写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4年5月23日被告张继明共欠原告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货款1315204.5元,2014年5月23日被告张继明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上面载明:今欠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款1315204.5元,本人保证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该欠款,逾期付款的,本人愿按实际欠款数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被告邓红利、王喜明作为保证人分别在欠款条下方签了自己的名字,并约定:如欠款人逾期付款,保证人愿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保证范围为欠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货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欠款条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继明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继明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张继明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张继明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缺乏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原告与被告张继明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已远远超出了货款,属于违约金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本案合同为买卖合同,属商业交易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邓红利、王喜明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对被告张继明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宇航型材有限公司货款1315204.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总金额1315204.5元欠款计算,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违约金);
二、被告邓红利、王喜明对本判决第一条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37元,由被告张继明、邓红利、王喜明共同承担(先由原告垫付,执行中由三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瑞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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