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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培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宁郭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原告赫培斌,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宁郭镇营业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宁郭镇政府对面。 原告赫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原告赫培斌,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宁郭镇营业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宁郭镇政府对面。
原告赫培斌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宁郭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2日,诈骗团伙冒充为教育局采购福利,骗取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假冒原告的名字制作了一个假身份证,在被告处开立了一个账号为605013115202423424的邮政储蓄存折。2012年8月14日,诈骗团伙的人告知原告要办理邮政储蓄存折,之后,原告即在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而后诈骗团伙与原告见面,诈骗团伙将原告的存折与他们持有的假存折掉包,并诱骗原告将70000元存入假存折。不久,诈骗团伙将70000元取走,原告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审查不严,致使诈骗团伙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存折,从而使原告70000元被骗取。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宁郭镇营业所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赫培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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