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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艳红与秦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32号 原告魏艳红,女,42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相林,男,4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魏艳红诉被告秦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32号
原告魏艳红,女,42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相林,男,4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魏艳红诉被告秦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艳红诉称,自2012年12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后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仍有1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秦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等相关权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魏艳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四份,证明被告秦相林从原告处分四次借款共计40万元。
被告秦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秦相林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0月15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7日分别从原告魏艳红处借款100000元,共计400000元,并向原告魏艳红出具借据四份。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76000元,剩余124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魏艳红与被告秦相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秦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相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艳红借款124000元。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秦相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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