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贺占芳与贺卫民、贺卫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01号 原告贺占芳,男,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卫民,男,住焦作新区。 被告贺卫勤,女,住焦作新区,系原告次女。 原告贺占芳与被告贺卫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01号
原告贺占芳,男,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卫民,男,住焦作新区。
被告贺卫勤,女,住焦作新区,系原告次女。
原告贺占芳与被告贺卫民、贺卫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必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卫民、贺卫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膝下有子女三人,其中长子贺卫民,长女贺卫勤,继女乔伟华,现均已成家。原告在双眼失明前,含辛茹苦勤奋持家,把儿女拉扯大,为其上学成亲尽了最大努力。现如今原告已是双眼失明之人并丧失劳动能力,急需子女们照顾,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每人每年为原告提供生活费1500元;2、二被告承担原告除新农合报销外的医疗费,二被告各分担三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贺卫民、贺卫勤未到庭,在答辩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占芳共有子女三人,长子贺卫民,长女贺卫勤,继女乔伟华。原告认为其已是双眼失明之人并丧失劳动能力,急需子女照顾,故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贺占芳现已双眼失明并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扶助原告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卫民、贺卫勤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5年1月10日起支付原告贺占芳赡养费,按每人每月125元的标准于每月22日前付清;
二、被告贺卫民、贺卫勤承担原告贺占芳除新农合报销外的医疗费,被告贺卫民、贺卫勤各分担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贺卫民、贺卫勤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东东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