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31-1号 原告薛小保,男,64岁。 被告冯丰,男,27岁。 被告郭娟,女,26岁。 原告薛小保与被告冯丰、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冯丰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用款期间为5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被告郭娟系被告冯丰的妻子,请求判令冯丰、郭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诉讼请求:⒈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完全偿还借款之日止);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小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