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1号 原告牛福荣,女,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羊,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赵青齐,村委会主任。 原告牛福荣与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东东于2015年1月15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福荣及委托代理人刘小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初,我村委会集体耕地被征用后,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得土地赔偿款3000元,在我去领取自家五口人的钱时,却被被告无故扣去7948元,我便让女婿前去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现金79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福荣系被告小寨村村民,因该村集体耕地征用,原告家五口人的土地补偿款每人分30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7052元,至今尚有7948元未支付原告,纠纷成诉。 另查明,因该村换届,没有村长,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书记赵应俭出庭。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高村支行存单、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牛福荣主张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福荣征地补偿款7948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小寨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