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许初字第39号 原告王某,女,1972年3月8日出生。 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许初字第39号
原告王某,女,1972年3月8日出生。
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2005年举行结婚典礼,2005年生育非婚生子薛某某,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之后,被告无故怀疑原告,经常与原告吵闹,为此,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成。2013年6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薛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薛某某满十八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刘某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好,经常吵嘴、打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没有回来,他家里人和朋友都不知道他去哪儿了,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薛某某,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薛某某母亲牛某某笔录1份,以此证明:不知道薛某某去哪儿了,两、三年没有回来。
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院调查牛某某笔录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双方举行典礼仪式,同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薛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5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6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非婚生子薛某某长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支付孩子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非婚生子薛某某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薛某某每月支付薛某某抚养费18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薛某某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   琳   琳
审判员 张和平审判员范晓庄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       婷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