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彭科卫诉被告买超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彭科卫,男,1979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超超,男1983年元月20日生。 原告彭科卫诉被告买超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彭科卫,男,1979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超超,男1983年元月20日生。
原告彭科卫诉被告买超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超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科卫起诉认为,2014年4月下旬,被告将其半挂货车送到原告修理厂修理。2014年5月2日车辆修好,修理费25000元,被告支付5000元现金,剩余2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避而不见。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修理费20000元。
被告买超超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就双方间是否存在拖欠修理费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2014年5月2日欠据,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欠据客观真实,应予采纳。据此确认本案纠纷事实如下,原告系博爱县苏泰汽车修理厂个体业主。2014年5月2日,原告将被告事故车辆维修完毕,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0元修理费欠据后将车辆开走。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清偿欠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买超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彭科卫修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买超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继森
审 判 员  刘佰平
人民陪审员  王万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文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