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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磊磊与被告刘新爱、豆晓阳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劳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刘磊磊,男,1988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菊香、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爱,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系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劳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刘磊磊,男,1988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菊香、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爱,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系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晓阳,男,1987年1月26日生。
原告刘磊磊与被告刘新爱、豆晓阳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磊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菊香、王东,被告豆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新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磊磊诉称:2011年6月8日,被告豆晓阳(在被告刘新爱的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介绍原告刘磊磊等人一起到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帮助安装空调,到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后,被告豆晓阳领取工作服发给员工刘磊磊等人。2011年6月11日下午一点左右,原告刘磊磊和豆某某、董某某三人按照豆晓阳的安排,到群英中学对面北京四中网校博爱咨询处二楼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刘磊磊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被告豆晓阳在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取了500元后,将原告刘磊磊送到许良卫生院治疗,后再未问津。故诉请判令: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36.26元、误工费29790元、护理费1540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残疾赔偿金39624.18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劳务费200元,合计83250.4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期间已过变更残疾赔偿金为50852.04元。
被告刘新爱辩称:被告刘新爱与原告刘磊磊不存在劳务关系。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刘新爱存在劳务关系;其次,被告刘新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豆晓阳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从被告刘新爱证据上看,在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安装空调的是被告豆晓阳,领取安装费、奖金是豆晓阳。同时原告刘磊磊未经过培训,未领取服务资格证,是不能成为永益家电维修中心的安装工的。永益家电维修中心没有安排原告刘磊磊去安装空调,是被告豆晓阳安排原告刘磊磊、豆某某、董某某去安装空调的,工具也由豆晓阳提供。豆晓阳支付他们安装费每台40元,永益家电维修中心支付给豆晓阳70元。故诉请驳回原告刘磊磊对被告刘新爱的诉讼请求。
被告豆晓阳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是一起去干活的,原告是安装工,被告豆晓阳是维修工,我们派工都是手机飞信派工,相互不知道,不参与。工作服是各自买的,不是被告豆晓阳发的,原告与被告豆晓阳无任何关系。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刘磊磊与二被告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原告刘磊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刘磊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该案不属劳动关系;2、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书面证明各一份,贺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身份证各一份,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原告在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以及被送往医院的情况;3、博爱县许良镇卫生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各一份,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治疗经过及费用;4、博爱县许良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其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5、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工资表十二张,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原告、王某某、郭某某的工作情况及工资收入;6、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各一份,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永益家电维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及其基本信息;7、出示(2012)博许民初字第33号卷宗焦作天援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伤残程度及鉴定费;8、出示(2012)博许民初字第33号卷宗第102页-110页庭审笔录(答辩内容及证人证明情况),原告刘磊磊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被告豆晓阳质证后,认为与其无关系。
被告刘新爱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材料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效文书,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材料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但王某某的证言与被告刘新爱提供的2011年6月12日安装空调派工单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刘某某、朱某某书面证明与第八组证据材料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贺某某未到庭接受质询,其证言亦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材料反映了原告在许良镇卫生院治疗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的亲属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第五组证据材料与原告刘磊磊在庭审中自认事实(原告刘磊磊在庭审中自认同时在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和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第六组证据材料真实体现了永益家电维修中心的经营性质,本院予以采信;第七组证据材料是相关部门对原告刘磊磊伤残程度的科学鉴定,本院予以采信;第八组证据材料是(2012)博许民初字第33号案庭审时的真实记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刘新爱未到庭,但其在举证期限内请求本院调取(2012)博许民初字第33号卷宗,本院出示被告刘新爱在该卷宗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计算单一份;2、2011年6月12日安装空调派工单一份(安装户为王莹);3、维修费用单二张;4、2011年安装登记表一张;5、永益家电维修中心1-6月份维修满意奖励金额分配表五张;6、2010年1月、2011年2月-5月安装费表四张;7、2011年度顾客服务工作承包协议一份。
原告刘磊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原告无关系,恰恰证明了被告豆晓阳与维修中心结算。
被告豆晓阳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材料不真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材料是一个计算单,无任何签名或其他标记,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材料真实反映了永益家电维修中心派人为王莹安装空调的事实,并与原告提供的王某某的证明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三、四、五、六组证据材料真实反映了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对维修奖金、安装费的分配,本院予以采信;第七组证据材料系被告刘新爱与他人签订的工作承包协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自认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新爱系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业主,原告刘磊磊、被告豆晓阳在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2011年6月11日原告刘磊磊被指派为北京四中网校博爱县处安装空调(联系人为王莹),安装期间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原告刘磊磊受伤后被豆晓阳等人送往许良卫生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二级护理,陪护二人,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5936.26元。经博爱县人民法院委托,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磊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于2012年5月7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刘磊磊为八级伤残,用去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8475.34元/年,被告已支付原告刘磊磊5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刘磊磊为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原告刘磊磊在工作中人身受到损害,作为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业主的被告刘新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刘磊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超出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磊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主张,因其无证据证明劳务费的存在,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刘磊磊无证据证明其与护理人员的正常收入,其误工费及护理费应以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因原告刘磊磊与被告豆晓阳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豆晓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刘新爱认为,被告刘新爱与原告刘磊磊不存在劳务关系,与被告豆晓阳存在劳务关系。是被告豆晓阳安排原告刘磊磊、豆某某、董某某去安装空调的。豆晓阳支付他们安装费每台40元,永益家电维修中心支付给豆晓阳70元。故诉请驳回原告刘磊磊对被告刘新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新爱提供的安装派工单(联系人为王某某)与原告刘磊磊提供的王某某的证明可以证明两个事实,即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曾有派工单记载为王某某安装空调、在为王某某安装空调时原告刘磊磊受伤;(2012)博许民初字第33号卷宗中被告豆晓阳的辩称内容、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豆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刘磊磊为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工作以及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两者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刘磊磊受被告刘新爱(博爱县永益家电维修中心业主)指派,为北京四中网络学校博爱县处(联系人王某某)安装空调,工作中受伤。同时被告刘新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豆晓阳在安装空调费用中获利,为此,被告刘新爱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新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磊磊医疗费5936.26元、误工费7769元、护理费517.8元、营养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残疾赔偿金5085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9105.1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再支付68605.1元。
二、驳回原告刘磊磊对被告豆晓阳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刘磊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原告刘磊磊负担281元,由被告刘新爱负担1600元。
审判长  王云峰
审判员  吴沁梅
审判员  李财政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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