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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朋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罪,被告人郜财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朋飞,又名赵二、赵某风,绰号忙二,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朋飞,又名赵二、赵某风,绰号忙二,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4年11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1月2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郜财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第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朋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罪,被告人郜财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沈巧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朋飞、郜财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朋飞在博爱县清化镇倒槐树村南街赵某某家租用的房间内私自开设黑游戏厅,内设置两台打鱼机(一台十位座、一台八位座)供他人赌博。期间,赵朋飞明知有吸毒人员在游戏厅内吸食冰毒并容留。同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郜财智在看场间,明知郜某某、郜某、闪某某等人在游戏厅内吸食冰毒而予以容留,随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4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赵朋飞在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南地一废弃石料厂房屋内私自开设黑游戏厅,内设置两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期间,赵朋飞多次明知有吸毒人员在游戏厅内吸食冰毒并容留。同年11月10日晚上,郜某甲、赵某甲、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等人在该游戏厅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朋飞于2014年11月15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朋飞、郜财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以及销毁清单,称量笔录,证人赵某某、赵某乙、郜某乙、郜某丙、赵某甲、郜某某、郜某、闪某某、和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赵某甲、郜某丁、郜某辛、郜某戊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朋飞开设赌场并容留他人吸毒,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郜财智容留他人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朋飞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郜财智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朋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朋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郜财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以累犯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朋飞、郜财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朋飞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郜财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朋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赵朋飞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郜财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郜财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杨维臣
审判员  聂 荣
审判员  吴沁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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