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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燕,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杨惠敏、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晓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武陟县朝阳一街与黄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因为电动三轮车拉客生意,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许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亲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古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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