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58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长明,男,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祥,男,汉族。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58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长明,男,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祥,男,汉族。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长明,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原、被告结婚后的几天之内,被告为了要回彩礼钱,原、被告开始打架,且婚后原、被告在苏州打工时双方也经常打架。2013年腊月28日,被告又打原告,之后经被告亲戚说和,原、被告双方和好。2014年端午节前被告又因琐事骂原告,之后原告没有回过被告家。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但是被告婚前婚后言行不一致,使原告没有看清被告,因此原被告婚姻基础不扎实,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实,事实上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有余,后经媒人说和于2013年农历8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的典礼仪式,于2013年10月8日在武陟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到苏州打工,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并没有对原告有打骂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原告岳某某及被告冯某某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在武陟县西滑封方便面厂工作期间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2013年农历8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3年10月8日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武利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向辉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