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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运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15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乾运,又名王转运,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温县,住温县。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
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15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乾运,又名王转运,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温县,住温县。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乾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张会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乾运及其辩护人成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乾运介绍郭文英为李小雷承包的高铁工程投资49000元。王乾运为了能找到李小雷要回该款项,虚构买卖协议书及收到条,谎称李小雷收其24000元购车款后潜逃,向公安机关控告李小雷诈骗,致使李小雷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乾运构成诬告陷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乾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王乾运举报李小雷使用假章诈骗他人财物,属于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乾运介绍郭文英为李小雷(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承包的高铁工程投资49000元。后郭文英要求李小雷返还投资款,因无法找到李小雷便向王乾运要此款。王乾运为了能找到李小雷,便虚构买卖协议书及收到条,于2014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谎报其向李小雷付款24000元购买车辆,李小雷收到钱后开车潜逃,要求以诈骗罪追究李小雷的刑事责任。致使李小雷于2014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9月12日,王转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提供李小雷私刻“中国中铁七局郑州公司郑徐客专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一枚与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的模板私自出卖的线索,经查事实存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乾运供述:2013年,李小雷在徐州包工程,让我给他找个合伙人,我找到郭文英,郭同意合伙。2013年5月份,李小雷让郭文英花24000元买了一辆车后又给李25000元,共计49000元。2013年6月份,郭文英向他要钱却找不到李小雷,郭文英一直问我要钱。为了找到李小雷,我就伪造一份购车协议书及收到条,然后去公安局控告李小雷诈骗我24000元购车款。李小雷为了从郑州租赁钢模板,用伪造的“中铁七局XX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与郑州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钢模板,后来他把租来的钢模板等物资卖了。
被害人李小雷陈述:2013年5月份,我和王乾运在温县西梁所村口停车场以24000元购买一辆红色海马牌小轿车。2014年5月份,我和王乾运、郭文英合伙在徐州承包工程使用该海马牌小轿车,我和王乾运、郭文英合伙干了10多天后,王乾印和郭文英想退股不干了,清理结算后,我给郭文英打一张49000元的欠条,因为欠赵石新工资该车抵押在他那里。王转运提供的买车协议及收到条上的签名均不是我签的字。2013年6月份,我在郑州欧瑞模板公司租赁模板、钢管等物资时,是用私刻的“中铁七局郑州公司郑徐客专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加盖在租赁合同上,所租赁的钢管一部分卖了一万多元,一部分抵欠别人的钱了,还有一部分在工地被盗了。欠郑州公司的租赁物资一直没有结清。
证人证言
1、证人郭文英证言:2013年1月份,我认识李小雷、王乾运后,李小雷说想让我投资他的修路工程,并让我先投资5万元,李小雷、王乾运说买一辆小轿车作为联系工程用,让我给他24000元先投资买车,并过户在李小雷名下。2013年6月份,我又陆续给李小雷25000元作为租赁费及运费使用,我退股不干结算时,他给我打了一张49000元的借条。我找不到李小雷要钱,就一直问王转运要。
证人段燕华证言:从2013年5月底开始,我受雇给李小雷开海马牌小轿车,车牌照号是豫HQN800,约定月工资4000元,至今仍欠我2万多元工资未付。
证人田丙苗证言:王转运和李小雷去承包工程时借郭文英24000元买一辆海马牌小轿车,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王转运让我说是他借我24000元。
证人赵石新的证言:2013年秋收后,因为李小雷欠我14000余元劳务工资,他把其所有的一辆海马牌小轿车抵押给我了。
四、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王转运伪造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收到条复印件。
3、抓获证明。
温县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25日,王乾运向温县公安机关报案称李小雷诈骗他24000元,经讯问李小雷该案有很多疑点,2014年9月15日王乾运供认其诬告王乾运,在讯问王乾运时该向公安人员提到李小雷涉嫌合同诈骗的事。
李小雷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乾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该能提供李小雷以合同诈骗犯罪的线索,且已查证属实、系立功,辩护人辩称王乾运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从轻处罚;该还能当庭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王乾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乾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桂芳
审判员  孙文法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静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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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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