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范林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林涛,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
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林涛,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林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会星、孙聪敏,被告人范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范林涛到温县新洛路太极小区,将成红兵停放的一辆豫HNA366银灰色长安牌工具车盗走,被告人将车开至温县至沁阳市公路上丢弃。经鉴定,该车价值276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林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成×的陈述,证人张×、赵×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林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当庭悔罪,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文法
审 判 员  王树梅
人民陪审员  焦云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中秋拒不执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