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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郸淮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郸淮公司返还大庆公司工程保证金310万元,赔偿给大庆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郸淮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周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郸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郸淮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郸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梅
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媛(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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