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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与安阳龙腾特钢制造有限公司、邢长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龙腾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原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前皇甫村(殷都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地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旺,河南上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长顺。
委托代理人:邢振伟,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龙腾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原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邢长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08年5月2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龙腾公司退还货款6159.087908万元,截止2008年5月1日违约金3695.452744万元,两项合计9854.540652万元。2、邢长顺和中泰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8)郑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富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富邦公司在本院二审中于2010年4月15日以本案合同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案件尚未判决,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二终第2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原审法院(2008)郑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富邦公司起诉。富邦公司又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龙腾公司退还货款862.58128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4.176321万元,两项合计1006.75761万元;2、邢长顺、中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富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欣,邢长顺的委托代理人邢振伟,中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硕彦到庭参加了诉讼。龙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东方富邦石油钢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会斌
审 判 员  焦 宏
代理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盼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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