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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张宜东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中段北侧(木兰国际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中段北侧(木兰国际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25层。
法定代表人:翟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宜东。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艳秋。
委托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公司)、张宜东及原审被告陈艳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慧公司的前身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友公司、陈艳秋、张宜东连带偿还天慧公司2975万元(2012年10月30日以后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信友公司、陈艳秋、张宜东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信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14年5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信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学金,天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红、周春杰,张宜东的委托代理人靳祥钰,陈艳秋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艳梅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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