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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国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国辉。 委托代理人:秦健,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国辉。
委托代理人:秦健,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瑶。
委托代理人:姜焕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辉与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瑞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由杨国辉承担诉讼费用。杨国辉提起反诉,请求:嘉瑞公司结算剩余工程款1554.9041万元及利息、退回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杨国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国辉及委托代理人秦建,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瑶、姜焕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杨国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67万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    伍    龙
审判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  媛  (  代  )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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