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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琴与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10楼32号。 法定代表人:路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10楼32号。
法定代表人:路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琴。
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中南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田君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云罡。
原审被告:田君磊。
委托代理人:邵云罡,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周丽华。
原审被告:孙罗庚。
原审第三人:河南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田君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云罡。
上诉人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芒果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琴、原审被告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田君磊、周丽华、孙罗庚及原审第三人河南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海琴于2013年5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2012年6月25日李海琴与金芒果公司签订的《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2、金芒果公司归还李海琴购房款1000万元;3、金芒果公司向李海琴支付违约金300万元;4、丰隆公司、田君磊、周丽华、孙罗庚对金芒果公司返还李海琴购房款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5、丰隆公司、田君磊、周丽华、孙罗庚向李海琴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金芒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芒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新生,李海琴的委托代理人刘锋,丰隆公司、田君磊、鑫瑞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云罡到庭参加诉讼。周丽华、孙罗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2013)郑民四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金芒果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代理审判员  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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