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君爽。 委托代理人:曹楠,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宝虹。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瑞霞。 上诉人田君爽与被上诉人尚宝虹以及原审被告陈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宝虹于2013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田君爽、陈瑞霞偿还尚宝虹6616000元借款,利息1838400元,共计8454400元,田君爽、陈瑞霞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田君爽、陈瑞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田君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君爽的委托代理人曹楠,尚宝虹的委托代理人赵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陈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田君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