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涛,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波,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蛟停湖新星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洪亮,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洪峰,又名张呈巽,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张洪涛、张洪波因与被上诉人蛟停湖新星学校、原审第三人张洪亮、张洪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原告及第三人在其父亲张应效(已故)的带领下共同出资创办了蛟停湖新星学校。当时共投入资金22.392万元,其中张应效0.6718万元占股权3%、张洪涛6.555万元占股权29.275%、张洪波6.555万元占股权29.275%、张洪峰0.4478万元占股权2%、张洪亮8.1624万元占股权36.45%,在股权设置表上张洪亮、张洪波、张洪涛均签字确认,张洪亮任校长。2009年张应效去世。2012年10月8日,新蔡县教育体育局经过审批,向被告蛟停湖新星学校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载明法定代表人为张洪亮。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二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二人为蛟停湖新星学校的合法股东及股权份额各为29.275%。 原审法院认为,二原告要求确认其为被告蛟停湖新星学校的合法股东,实质也就是确认其为被告蛟停湖新星学校举办者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因此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需要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变更。故原告张洪涛、张洪波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原告在办学时各投入资金6.555万元,要求确认股权份额,亦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洪涛、张洪波的起诉。 张洪涛、张洪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等人共同创办的蛟停湖新星学校属于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出资人、出资额与公司法上的股东、股权份额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对出资人的出资额确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上诉人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上诉人的出资人身份和出资额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蛟停湖新星学校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张洪亮的意见同被上诉人蛟停湖新星学校的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张洪峰的意见同上诉人张洪涛、张洪波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企业法人,而被上诉人蛟停湖新星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的调整。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属于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诉人张洪涛、张洪波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为蛟停湖新星学校的股东及股权份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戚凌光 |